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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2021年度全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派出所列管单位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120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及《内蒙古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照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2月18日印发的《关于调整确定2021年全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知》要求,区消防救援大队结合全区实际,确定561家社会单位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附后),772家社会单位为派出所列管单位(名单附后)。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牢固树立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加强对消防设施的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及教育,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290、乌兰察布市乌兰美日间照料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乌兰察布市示范老年养护基地)

  72、人事局大楼(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乌兰察布市分局、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障局、乌兰察布市民政局、乌兰察布市气象局、乌兰察布市司法局、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0、卫健委大楼(乌兰察布市卫健委、乌兰察布市红十字会、乌兰察布市人防信息保障中心)

  102、国土资源大楼(内蒙古自治区有色地质勘查局609队、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