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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游戏能挣钱?当心玩进监狱!

  小王是一位上班族,平时喜欢玩手机游戏,偶然间,小王认识了小李,小李给他推荐了几款游戏,不仅可以玩,还能挣钱。小王一听,还有这种好事,二话不说就加入了小李,没想到越陷越深,最终走上犯罪的不归路。

  小王是一个上班族,工资虽然不是很高,但是朝九晚五的工作时间还是让小王心满意足。闲暇之余,小王就喜欢玩玩手机游戏,偶尔也会往游戏里充钱。通过游戏,小王认识了小李,两人都在一个城市,因为年龄相差不大,两人兴趣爱好都差不多,所以经常一起玩游戏,但是生活中两人从未见面。

  这天,小王像往常一样拉上小李一起玩游戏,玩着玩着,小李却突然给小王打来了语音电话,称自己最近发现一个好玩的游戏,又能娱乐又能挣钱,邀请小王一起玩。见小王有些疑虑,小李表示,自己已经玩了几天了,还净挣了一千多块,让小王十分心动。

  于是小李给小王推送了链接,下载了游戏,还将小王拉进了一个游戏群。小王玩了几把后,发现这款游戏就是网上还比较常见的打鱼游戏,不过需要玩家先花钱买分数,买了以后就可以用分数来玩游戏,游戏结束以后还可以将游戏剩余的分数换成现金,只是换钱的时候需要给群主一定的手续费。而在这个群里还有其他各种各样的游戏,虽然游戏方式不同,但玩法基本都类似。抱着试试的想法,小王购买了500元钱的分数,结果当天运气还比较好,没几个小时游戏分数就翻了翻,小王高高兴兴的将游戏分数换成了现金,看到转账记录,小王不仅感慨,这游戏挣钱来的可真快,怎么就没早点发现呢。

  尝到了甜头之后,小王越来越着迷这款游戏,不仅下班以后就拉上小李一起玩,上班时间也时不时摸出手机打两把。而充钱购买分数的数额,也从最开始的每次三五百元,演变到之后的一两千一次。刚开始小王还有输有赢,没想到后来几乎就是全输,而抱着翻盘的心态,小王的投入是越来越大。两个月以后,小王已经把自己的存款全部输光,甚至还找朋友借了几千。

  这天,小王又和小李一起玩起了游戏。结果一个多小时就输光了分数,小王便向小李求助借钱,谁知小李最近也连连输钱,两人眼红群主卖分收分进账不少,于是两人商量,直接联系这个游戏的代理商,自己买分卖分,挣得更多。

  说干就干,小王联系了游戏代理商,知道了代理游戏的一些规则和需要的设备之后,借口创业需要从家里要了2万块钱,在外面租了一套房子,买了几台电脑,连工作也辞了,和小李两人专心做起了游戏代理。因为之前玩过,俩人很快建立起一套规则,从代理商那里买过来的分数,提高50%卖给游戏玩家;游戏玩家如果要退分的线%的手续费。刚开始,小王和小李只能找了自己认识的一些喜欢玩类似游戏的朋友一起来参与,后来小李设计了一套推荐奖励制度,每个参与的玩家如果推荐一个人进来,就可以领取100元对应的游戏分数,一番操作下来,小王和小李建立的游戏群,很快就从50人左右,发展到了1000多人,到后面,不断有玩家进来,小王和小李又设置了好几个游戏群。两人也不再玩游戏,专心给人买分、卖分、换钱。就这样,前期投入的本钱不到一个月俩人就挣了回来,之后每天都能有3000元到5000元的收益,小王和小李甚至喊出了半年买车、一年买房的口号。

  这天,小王和小李正在出租房内愉快的算账,房门突然被打开,还没回过神来,警察就冲了进来,将两人控制住。两个月后,检察机关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将小王和小李起诉至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两人均被处以7年有期徒刑。站在被告席上的俩人,悔恨不已。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分别规定了三种罪名,第一款规定的是赌博罪,指的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情形;第二款针对开设赌场的行为规定了开设赌场罪;第三款针对组织参与境外赌博的,规定了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更加详细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赌博罪针对的对象是参与或者组织赌博的人员,比如说组织人员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取利润,或者组织一定人员参与赌博,虽然没有抽取利润但是达到一定数额的,那么就可能构成赌博罪。

  而对于开设赌场罪,不论最终是否存在盈利,只要实施了相应的行为,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开设赌场的过程中,如果参与了赌博或者组织人员参与赌博,达到一定数额的,那么行为人也有可能同时构成赌博罪。

  第三款规定的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是在2020年发布的《刑法修正案十》,其目的主要用于规制组织中国公民出境赌博的犯罪行为。

  这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明确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也就是说我们生活中常见开设的麻将馆之类的,其收取的是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该种经营行为不构成犯罪。

  虽然小王是从上家低价购买游戏分数,然后高价转卖给参与玩游戏的人;但是小王同时接受玩游戏的人通过游戏积分换取现金,其实质上类似于抽取渔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也规定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如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都可以认定为“开设赌场”的行为。

  不论是网络开设赌场还是现实中开设赌场,其均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量刑上均一致,只是区分量刑的情节不同。比如认定情节严重,如果是设置赌博机等,那么赌博机达到60台以上或者违法所得累计6万元以上、或者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等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就构成。而如果是网络开设赌场,那么存在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等《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时,属于情节严重。

  开设赌场罪只有两个量刑标准,普通的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首先,刑法第303条规定了赌博罪,对于参与赌博的人员来说,如果其存在组织人员参与并抽取利润或者以赌博为业,那么可能涉嫌赌博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如果只是普通参与赌博的人员,一旦是以营利为目的且赌博的数额过大,那么可能因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或者治安拘留。

  并不是必然的;在日常生活中的打麻将、打扑克等属于娱乐活动,只要不存在《刑法》规定的赌博罪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情形,或者不存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赌博数额较大的情形,是不会被处罚的。

  首先,彩票虽然具有投机的性质,但是因为国家许可的彩票经营销售是用于福利事业,并非以营利为目的。普通的没有获得许可就擅自销售正规彩票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是如果是将自制的类似于彩票的奖券销售,并且有相应的投注、兑奖规则的,那么就有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古人常说小赌怡情、大赌伤身。我们常看到因为赌博而闹得家破人亡的事件,所以提醒大家,娱乐可以,但赌博是千万要远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