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事娱乐资讯

变态!男看护强迫女同事做不雅事情舔脚趾头满足私欲

  没碰到对方隐私部位也算猥亵!台湾基隆一间医院的黄姓男看护,去年侵入隔壁病房,硬拉女看护的脚踝磨蹭自己生殖器,还吸吮她的脚趾头,完全不顾对方频喊「No!」虽然全程未碰触到女看护的性器官,但高等法院认为黄男透过胁迫手段,逼被害女满足他的性欲,确犯强制猥亵罪,日前维持原审判刑6月的见解。

  一名专办妇幼案件的检察官解释,「猥亵」属于不确定法律概念,目前司法实务多以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且引起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主观上足以满足自己色欲者,当作标准。换言之,就算没有碰到对方性器官,但只要施加强暴胁迫行为,以满足自己性欲的话,仍构成强制猥亵罪。

  她强调,性犯罪被害人案发当下若「沉默」,过去的司法实务常争执这是「默许」或「隐忍」,但最高法院今年最新的判决指出,任何性行为都应建立「彼此同意」的基础上,即「说不就是不!」、「她(或他)说愿意才是愿意!」,也就是「没有得到清楚明了的同意,就是不同意」,不再有默许这个选项,民众宜注意。

  44岁黄男与被害女同为医院看护,去年7月23日深夜11时许,黄男兽性大发,趁着被害女所照顾的雇主熟睡,侵入其病房,强拉她的双脚脚踝磨蹭自己的下体,遂行足交,还抬起她的右脚掌,猛舔狂吮脚趾头,满足其变态幻想,完全无视被害女说「No」与挣扎。

  被害女被舔到崩溃,失控尖叫,黄男这才惊吓罢手,仓皇逃离。一旁的雇主惊醒得知详情,立刻陪她报警。被害女出庭时,虽然距案发已经数个月,但恶心情景仍历历在目,陈述期间多次难过落泪;黄男则承认犯行。

  一审基隆地院指出,黄男犯后态度尚可,且在病房内犯案,并未刻意回避被害人的雇主或防止被害人求救,亦未触摸她的私密部位,主观恶性及犯罪手段均非重大,依强制猥亵罪判刑6月,得易科罚金18万元。

  黄男无力支付罚金,上诉主张,如果他改易服社会劳动,亦将严重影响工作及生计,希望二审从轻改判,并宣告缓刑。

  高院指出,黄男不顾被害人拒绝,强拉脚踝触碰自己生殖器及舔脚趾,以满足自身性欲,已符合强制猥亵定义,考量他尚未与被害人和解,不宜宣告缓刑,日前驳回其诉,可上诉。